1. 摘要
本政策的目的是明确CPE在其私募股权基金和公开市场基金投资中整合考虑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以及创造价值机会的方法。CPE致力于在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的过程中考虑关键的ESG问题,并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监控投资组合的ESG表现。根据合伙协议和相关基金私募备忘录规定的限制,同时履行CPE作为基金普通合伙人的职责,致力于使其管理和/或咨询的所有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回报最大化。
根据本政策的目的,ESG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1) E-环境:气候变化、排放、资源利用、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等;
- (2) S-社会:员工权益、员工健康与安全、人权保障、供应链管理、创新驱动、产品责任等;
- (3) G-治理: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投资者权益保障、反贿赂与反腐败等。
CPE将持续审查并适时更新本政策,确保其与行业实践、监管要求及国际可持续发展趋势保持一致。
2.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由相关投资委员会考虑或由CPE在此日期之后进行的所有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证券、债务和其他具有基础资产的投资,如房地产、基础设施、能源和/或资源的其他投资),并将根据适用的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当CPE确定自身在投资中具有有限影响力的情况下(例如CPE是少数股东的情况下,或其他情况影响了CPE评估、设定或监控与ESG相关绩效目标的能力),可能无法实施ESG相关原则。在CPE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将尽力鼓励这些私募股权投资组合公司在运营中考虑相关的ESG原则。
本政策同时适用于CPE自身日常运营及内部管理,推动绿色办公、员工权益保障及合规文化建设。
3. 管理人员及责任
CPE成立了ESG管理委员会,由CPE的高级管理层组成,并由CEO首席执行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总裁、CFO首席财务官、CIO首席投资官,以及法律合规部、合规风控部、北京常瑞公益基金会、投资者关系部的负责人。ESG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与ESG相关的战略,并在集团内负责ESG政策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ESG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内部专员处理ESG相关事宜并提供建议,在需要获取额外的相关专业知识时灵活利用外部资源。ESG委员会每半年定期召开一次例会,并在必要时召开其他会议。
ESG管理委员会下设ESG工作组,由战略部、投资部、投资者关系部、财务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合规风控部和综合管理部七大职能部门组成,负责落实ESG管理委员会提出的工作计划与要求,定期将工作进展和成果向ESG管理委员会进行汇报,听取指导意见。
4. ESG相关原则
在私募股权基金方面,根据所述范围,CPE参考相关国际行业指南,采纳以下原则:
- (1) 在评估是否投资于特定公司或实体时(以及持有期间),考虑与目标公司相关的ESG问题;
- (2) 发展并改善CPE投资的公司,以实现其长期可持续发展,并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造福多方利益相关者;
- (3) 承诺遵守CPE投资所在国家、州和地方的劳工法律相关规定,支持对员工的良好劳工实践;
- (4) 采用适当的治理结构,在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潜在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并实施与所有者和管理层利益一致的薪酬和其他政策;
- (5) 要求投资团队在整个投资周期中(包括初步交易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制定、投后管理和退出)考虑ESG问题;同时将先进的ESG理念和资源引入投资组合公司;
- (6) 及时向CPE的股东和有限合伙人提供本文件所涉事项的信息,并努力提高CPE活动的透明度;
- (7) 鼓励CPE的投资组合公司在符合其受托责任的前提下推动这些原则;
- (8) 鼓励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如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其他国家的类似法律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反贿赂公约)的严格的反腐败政策,禁止贿赂和其他不正当支付给公共官员的行为;
- (9) 参与学习并与业内同行分享ESG管理知识和经验;
- (10)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ESG相关培训,深入了解并加强相关的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
- (11) 鼓励员工、投资组合公司和投资者共同参与公益活动。
4.1 气候变化专项原则
CPE积极响应国际标准及国内双碳发展目标,将气候相关物理风险、转型风险纳入投资全流程评估。持续开展投资组合及自身运营碳排放核算,推动被投企业建立气候风险管理体系,优先布局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等优质赛道,助力产业绿色转型。
4.2 生态系统专项原则
CPE参照自然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NFD)框架要求,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融入投资尽职调查与风险管理。重点排查投资项目涉及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栖息地破坏等相关风险,通过负面清单、投后监督等方式,约束生态破坏类行为,推动被投企业践行生态保护责任。
4.3 人权专项原则
CPE严格遵循国际劳工标准及国内劳动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员工、被投企业员工及供应链相关人员的基本人权。坚决杜绝童工、强迫劳动等违规行为,推动被投企业建立公平用工、职业健康、薪酬福利体系,维护职场多元化与包容性。
4.4 科技伦理专项原则
CPE重点关注人工智能、生物科技、数字健康等领域的数据安全、算法合规、技术应用边界等问题,坚守科技向善底线,防范伦理风险引发合规与声誉损失。
5. 投资中的ESG政策实施
5.1 初步筛选与尽职调查
CPE在投前阶段开展ESG风险筛查与ESG尽职调查,识别潜在风险与价值机会。根据风险影响程度,将ESG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级,并据此制定差异化评估与应对方案。
- (1) 高风险(A类):投资目标存在重大的ESG问题。由CPE自行判断,这些问题可能对公司创造、保持或侵蚀经济价值,以及对其自身和利益相关者的环境和社会价值产生直接重大的负面影响;
- (2) 中风险(B类):投资目标对环境和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负面影响,该影响可通过缓释措施得到恢复。
- (3) 低风险(C类):投资目标对环境和社会仅产生轻微的负面影响或无负面影响。
在评估是否投资目标公司或目标实体时,应将与这些目标公司相关的环境、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问题全部考虑在内。为进一步实施上述方法,所有提交给投资委员会讨论的拟议投资目标必须包含其ESG评估报告;在目标公司或目标实体的类别为ESG中风险和/或高风险的情况下,必须另外提交ESG持续改进方案。在投资团队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或目标实体可以向ESG委员会提交申请,批准聘请外部律师对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评估。
5.2 投资决策
投资委员会在决策时,将ESG评估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综合考量风险收益、战略匹配度及长期可持续价值。作为一般原则,CPE不会投资存在重大ESG问题的公司。
5.3 投后管理
为有效管理投资中的ESG风险和价值创造机会,并根据CPE对每项投资合理性及适当性的判断,若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投资团队和相关投资委员会必须向ESG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以进行进一步评估。ESG委员会将针对这些问题提供建议,为投资委员会在这些投资方面的考虑提供指导。若某个ESG问题的管理或表现被认为需要改进,CPE将与该被投企业的管理层继续沟通,支持其制定纠正行动计划。
CPE要求其被投企业:
- (1) 制定适当的ESG政策,并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查;
- (2) 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ESG相关事宜;
- (3) 董事会应向CPE提交ESG年度报告;
- (4) 在提出重大ESG问题时向CPE报告;
- (5) 保留ESG相关文件记录。
5.4 退出
退出前对被投企业ESG表现进行整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投资提供参考。
6. 文件记录
CPE将保留所有ESG评估、尽调、跟踪、会议及报告等相关文件,确保工作可追溯、可核查。相关记录涵盖重点议题风险管理、投后跟踪及改进落实情况。